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5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杜集区**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应聘至宫某某经营的公司工作,宫某某让杜某某用宫某某易店无忧账户购买某购物平台三颗钻店铺用于公司推广,杜某某在该平台购买三颗钻店铺未成功,购买款退回至宫某某账户内。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购买的三颗钻店铺过户需要更改绑定手机号为由,骗取被害人宫某某手机验证码,将绑定手机号及账号信息均换成其老婆高某某的相关信息,并将账号里用于购买三颗钻店铺的7620元提现至其老婆银行卡(淮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为6229538101801746468)。实际7620元并未用于购买三颗钻店铺,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声称已购买三颗钻店铺但系统未显示。
2020年4月16日,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杜某某表示愿意将涉案的7620元退还给被害人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方位图、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易店无忧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宫某某易店无忧账号相关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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