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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骑摩托车至金寨县张冲乡**村**组夏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攀爬进入夏某某家中,后进入一楼卧室,盗窃现金2700余元。

2020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骑摩托车至金寨县张冲乡**村**组代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溜门入室,后进入其位于一楼的卧室,盗窃现金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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