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长丰县人,中专文化,从事二手商品买卖,户籍地长丰县杜集乡**村**组,现住址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30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20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风格城市小区实施六次盗窃,其中五次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室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戴某某家(121栋3109室)无人之际,入室盗得一台华为平板电脑。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72元。
2.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梅某某家(122栋3308室)无人之际,入室盗得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
3.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付某某家(122栋1608室)无人之际,入室盗得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和一台小米笔记本电脑。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89元。
4.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高某某家(122栋2706室)无人之际,入室盗得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013.07元。
5.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余某某(119栋1409室)无人之际,入室盗得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平板电脑。
6.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至119栋楼门口,见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轿车车窗玻璃未关,盗走车内一部小米手机。被盗手机已由长丰县公安局予以扣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7.45元。
7.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樊某某家(122栋2508室)无人之际,入室盗得一枚金戒指,后经樊连宝索要返还樊连宝。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7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票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梅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二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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