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杜秀中,男性,1987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870919643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沙坪乡派出所,住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沙坪乡百道反村44排33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秀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7时左右,被告人杜秀中窜至定襄县光明街深蓝网吧,使用木棍通过卫生间的排气口将隔壁休息室内一个女士手提包内一百二十九元现金盗走,所盗财物已全部挥霍。
2、2019年8月22日晚上24时左右,被告人杜秀中翻墙进入定襄县光明街志伟便利店旁的一个院子中,盗得一大瓶可口可乐,所盗可乐已喝掉。经定襄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大瓶可口可乐的综合认定价值为5元。
3、2019年8月25日晚上24时左右,被告人杜秀中翻墙进入定襄县光明街志伟便利店旁的一个院子中,盗得一大瓶可口可乐,所盗可乐已喝掉。经定襄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大瓶可口可乐的综合认定价值为5元。
4、2019年9月1日晚上24时左右,被告人杜秀中翻墙进入定襄县光明街志伟便利店旁的一个院子中,盗走一辆红色凌锐牌电动摩托车,后杜秀中将该电动车以二百四十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定襄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凌锐牌电动摩托车的综合认定价值为2333元。
5、2019年9月7日晚上24时左右,被告人杜秀中翻墙进入定襄县光明街志伟便利店旁的一个院子中,盗得两瓶小桶橙汁,所盗橙汁已喝掉。经定襄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两瓶小桶橙汁的综合认定价值为4元。
6、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杜秀中在定襄县光明街家园网吧从吧台处盗走四根火腿肠,所盗火腿肠已吃掉。经定襄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四根火腿肠的综合认定价值为4元。
7、2019年9月2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秀中翻墙进入定襄县光明街志伟便利店旁的一个院子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
以上被告人杜秀中盗窃的涉案物品总价综合认定为贰仟肆佰捌拾元整(¥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吸毒现
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志伟、赵艳彪、刘斌、冯丽平、张圣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秀中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结论
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定公价认协[2019]21号价格认定
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秀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秀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秀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紫荣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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