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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熊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汉中市收获机械厂东家属院1单元402室)。2009年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后转社区康复);2012年因吸毒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9月6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1日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电信大楼对面的东林通讯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汉台区风景路汉台看守所对面彭某某所开的新锐智电动车维修店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给彭某某。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1600元。该电动车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2.2019年8月17日下午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桃心岛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红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至汉台区中八佰路巷子口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该电动车暂未追回。因受害人张某甲无法提供相关购车手续故该电动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3.2019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财富立方大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绿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4节电瓶以200元价格卖给彭某某,之后又将该车车架推行至汉台区东门桥十字北侧一路牌旁以70元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男子。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50元。现该电动车4节电瓶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徐某某。

4.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王某某(身份不明)窜至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天台路十字东南角艾美服饰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至汉台区前进中路人民路社区卫生所将该车以600元价格抵押给卫生所店主何某某,该何又将该车赠送其前妻唐某某使用。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1634元。该电动车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涉案价值37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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