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多次来到**国华、**国宾、**大酒店,利用酒店楼层自动售货机存在的漏洞,用苹果手机支付宝盗窃售货机内商品。其盗窃时先在自动售货机上选择盗窃的商品,售货机弹出一个二维收款码,再用手机打开支付宝扫一扫付款码,选择一张余额不足的银行卡支付,系统提示“余额不足,更换支付方式”,关闭该页面后,售货机会自动弹出所选商品。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该手段先后二十次盗窃酒店自动售货机内商品,主要为名贵香烟、饮料等,盗窃物品总价值4231元。
另查明,杜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被盗物品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惠州市易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售货机未支付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仝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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