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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24日被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赌博,于2017年9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商业中心6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厉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内的电瓶5个及现场车牌号为008****1519的电动车内的电瓶4个。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南山小区20**栋,窃得被害人郭某甲停放着的电动车内电瓶5个。

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田小区**民和路1**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甲云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42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电瓶5个及被害人韦胶胶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480元的电瓶4个。

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南山路90**号,窃得被害人郭某乙停放着的电动车内价值400元的电瓶5 个。

2020年1月30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大道**180号后门,窃得被害人陆某某停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400元的电瓶5个以及被害人吴某某兰停放着的电动车内的电瓶5个。

2020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道170-10号,窃得被害人罗江荣罗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电瓶4个以及被害人操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内价值320元的超威某某牌电瓶4个。

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商业中心**16栋**6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甲翔停放在门口的价值2000元的优情新盟主牌电动车1辆。

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大道**120-5号停车场附近,窃得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内价值350元的电瓶5个。

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村**花园商业中心**18栋门前,窃得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450元电瓶5个。

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商业中心**25栋门前,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着的电动车内价值200元的电瓶4个。

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田小区**万兴路**46号门牌处,窃得房东陈某丙庆租户的三辆电动车内的电瓶。

2020年2月9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兴平路**东1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白锡荣某某停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500元的电瓶5个、被害人陈某丁停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200元的超威某某牌电瓶4个及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内价值420元的超威某某电瓶6个。

2020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南马镇**花园大道**136号后门,窃得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内价值720元的电瓶6个、被害人何丹枫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内价值350元的电瓶5个以及被害人代某某停放着的价值250元的电瓶5个。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11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共计人民币7465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在本市横店镇城头村被东阳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电瓶车以及电瓶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威、聂某某、张某乙、陈某丙庆、郭某丙才等人证言;

3、被害人白锡荣某某、林某某、陈某丁、操某某、罗江荣罗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某某,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赃物均已被追回,被告人杜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贾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

1785764****7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杜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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