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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曾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2月6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5月9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6月14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决定给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2日继续送交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复议决定以其涉嫌盗窃罪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020年7月2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陆续跟朱某某、陶某某二人共借5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7日下午13时许,朱某某让杜某某打一张5000元借条,并以杜某某本人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作为抵押,还款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如到期未还款,电话由朱某某处理。2018年6月4日14时许,杜某某用一部高仿苹果X手机到朱某某居住地趁朱某某、陶某某二人不注意时,将其抵押的手机换走,欲用这部高仿苹果X手机抵偿5000元债务,并将真的苹果X手机卖掉。

经营口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认定: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陶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趁人不备“调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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