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4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镇**号**楼。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乘坐186路公交车至本区九亭镇涞寅路九谊路站时,趁被害人朱某某下车之际,窃得朱某某放于左侧裤袋内的华为nova2S手机一部,次日,其将该手机出售他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7元。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10日21时许,其乘坐186路公交车至本区九亭镇涞寅路九谊路车站时,其将自己的手机放入裤子左口袋后准备从后车门下车,其下车时,一名身穿紫黑色条纹短袖的男子在后面挤其并下车,其下车后刚走两三步便发现口袋中的手机不见,遂立即去问该与其一同下车的男子有无拿其手机,该男子否认,其让该男子掏出口袋也未发现其手机,其遂离开现场并于第二日报案;其手机为华为牌nova2s型,套有暗红色手机壳,带有“鼠你最棒”的字样。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闵行区七宝镇富强街28号的手机店找到其,称捡到一部手机想出售,其看了一下该手机为华为牌nova2S型,套着带有“鼠你最棒”字样的暗红色手机壳,其登记了杜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收购该手机。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王某某处调取华为牌nova2s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4.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20年6月10日20时59分,着蓝黑色条纹上衣、戴鸭舌帽的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朱某某下车时,从左侧挨着朱某某走过并窃得朱某某手机的经过。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扣押蓝黑色条纹短袖上衣1件、黑色蓝红花纹短袖上衣1件。
6.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华为nova2S手机价值人民币417元。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检察官助理:杨文妍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盘)、《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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