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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商服。2019年11月5日因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付某某家中衣柜内盗取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和人民币200元现金。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返赃笔录等;

2.价格鉴定;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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