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09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粤AG****黑色悦达起亚轿车,从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楼下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车牌:陕KE****)油箱柴油偷走约100升,盗窃得手后将偷得的柴油运回至广东云浮市罗定市卖掉,经价格鉴定,被害人曹某某被盗0号柴油(V)价值为人民币691元。
2、2018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粤AG****黑色悦达起亚轿车,从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大道****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这里的货车(车牌:赣C5****)油箱的柴油偷走约175升;后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两人再次窜到佛山市高明区**镇**路与**大道交界处的变电站旁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车牌:粤Y3****)油箱的柴油偷走约400升。两次盗窃得手后将偷来的柴油运回广东云浮市罗定市卖掉,经价格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被盗0号柴油(V)价值1248元,被害人徐某某被盗0号柴油(V)价值为人民币2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2019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 被告人杜某某讯问笔录;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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