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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村,捕前住徐水区**乡**村。2014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0月27日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由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镇**村**洗车店内,盗窃前来洗车的李某某轿车内黄金平安扣一个,价格241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录像;刑事判决书;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华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现场录像光盘、讯问光盘共2张;

4.《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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