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先后6次在蓬溪县赤城镇响堂沟村土坏房改建工地上盗走钢管14根、跳板2个、扣件16个、模板30张、条方12个。
2019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到蓬溪县赤城镇响堂沟村加工房工地盗走模板3张、脚手架1套。
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杜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1339.65元。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将全部被盗物品退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兰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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