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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镇**路**村**栋**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到宿州市埇桥区**镇**庄**村附近窃取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埇桥区**镇**庄**村**北侧**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埇桥区**镇**庄**村**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埇桥区**镇**庄**村**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印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红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埇桥区**镇**庄**村**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埇桥区**镇**庄**村**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6.2020年8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埇桥区**镇**庄**村**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8月1日凌晨5时许在埇桥区**镇**庄**村附近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证工作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6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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