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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亚夏汽车城大众4S店旁的老宁国府酒厂中,从一个废弃的小电机里盗窃铜丝8斤(价值158元)。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1号桥下,从一个废弃的配电箱内盗窃镀锌铜片24斤(价值415元)。

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华英羽绒服厂南侧,从一个废弃的配电箱中盗窃镀锌铜片。同月的一天又至双桥办事处国际服装城旁,从围墙外未通电使用的电缆线内盗窃铜线35米左右。共计盗窃铜片、铜线83斤(价值1635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至双桥办事处隆兴村,从废弃排涝站一个电箱内盗窃镀锌铜片35斤(价值606元)。

5.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肉联厂旁中铁皖赣铁路项目部,从一个废弃的变压器内盗窃镀锌铜片2.5斤(价值43元)后,被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发现报警,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被盗铜片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王某某、单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扣押部分物品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贤海

检察官助理:皮艳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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