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东莞市**村**网吧,见被害人贺某某坐在电脑桌前睡觉,杜某某坐在贺某某旁边,伸手在贺某某身上扒窃一部OPPO牌手机(约价值300元)。得手后,杜某某逃离现场。15时许,被害人贺某某睡醒发现手机被盗,后在网吧附近寻找并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接着报警处理。破案后,未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贺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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