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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1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l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水南北街三巷的佳兴百货店,盗窃被害人朱某朋店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香烟一批(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32元)。

2.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久裕大道40-11号全程寻味早餐店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梅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124元。

3.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久裕综合市场蔬菜1号档口,趁被害人王某玲不注意,盗窃其放在台面箱子上的OPPO牌A3型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久裕综合市场杏林阁潮汕牛腩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清放在钱柜内的现金人民币695元。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久裕综合市场被抓获归案,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3128.9元和手机一台,在其住处缴获香烟一批。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现金、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朋杨某梅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案发现场监控及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6月19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现金人民币1309.9元、金圣(滕王阁)香烟1条、真龙(锦绣)香烟2包、白沙香烟1包,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4.视频光盘十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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