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8月6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6年6月24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2017年9月11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3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在临桂区***道*****小区对面市场内,趁被害人王某某途径市场人员聚集区时,将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 X90手机扒出窃走。杜某某扒窃得逞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失主发现,杜某某将手机退还给失主后被在现场巡查的保安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 X90手机价值人民币102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失主)陈述; 4、证人证言;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申佳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临桂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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