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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区**街道**社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 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螺螺蛳粉店内,趁店员何某某睡着之际,将何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7Plus 手机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75 元。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值达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萍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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