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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后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趁上班的成都**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放假无人看管之机,将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场地内的两个“**牌”活动板房偷偷拉走,后销赃11000元自用。经鉴定,被盗两个活动板房价值人民币共计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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