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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附**号。2020年6月6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18号仁和春天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江某某家中,盗窃4瓶五粮液白酒、1个“古驰”牌女士包、1个“普拉达”牌女式包、1个“巴宝莉”牌女士包、1个“LV”牌女士包。4个被盗包已发还被害人江某某。经鉴定,上述4个女士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320元。

2、 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上述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1箱红花郎白酒(6瓶)、1瓶贵州茅台白酒。

3、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上述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盗窃两个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750元。

4、2020年4上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上述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1部摄像机和现金人民币350元。

5、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上述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单某某家中,盗窃1个黑色“迪奥”牌手提包、1个粉色“LV”牌手提包、1个“miumiu”牌钱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的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920元。部分被盗物品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杜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6月23日、6月24日、9月29日杜某某家属先后代为赔付方某某人民币4000元、单某某人民币30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600元、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江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0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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