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作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杜某某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8月3日、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昆山市**镇**苑**栋**室,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衣服、钥匙和被害人陈某某的衣服等物。涉案衣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在昆山市**镇**村**号**楼,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残疾人)的人民币550元。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归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50元。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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