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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北戴河**饭店厨师,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牌号冀C*****众泰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天水浴池对面停车位,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冀C*****大众汽车未关闭副驾驶车窗,其便将该车中央扶手箱及手扣箱打开,从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913元、一个宝姿牌手包、一副宝姿牌眼镜及于某某身份证、残疾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宝姿牌手包和眼镜共价值人民币1840元。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753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对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所做的搜查笔录;7.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对盗窃地点等所做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抚宁联社自助取款机监控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运生

检察官助理 王志鹏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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