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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到通许县朱砂镇徐屯村黄金海岸中心洗澡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女浴室休息床上的一部VIVOX23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三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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