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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乡**村**,现住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幢***室。2018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天;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至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进入***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2个足金挂件(猴形、龙形)和1个18K金托玛瑙戒,后销赃至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路***号某某调剂行,得款人民币1600元。经认定,被盗的2个足金挂件和1个18K金托玛瑙戒价值人民币3662.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登记表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称重、勘验、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杜某某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  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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