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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仙桃市**村**组**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4年6月6日,数罪并罚,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宣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宣恩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携带钳子、试电笔、刀等工具,先后七次在宣恩县**镇“**城市之星”在建楼房**号楼、**号楼、**号楼内,以剪、刀割方式窃取电井内的铜芯电线517.62米,变卖后共获利人民币2055元。期间,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杜某某再次进入**号楼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92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电筒、钳子、试电笔、刀具、刀片、手套、挎包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住宿信息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监狱(2018)狱释字第962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朱某某、谢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宣价(刑)认定字〔2019〕31号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因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对本院量刑建议无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电筒一个、钳子一个、试电笔一支、刀具一把、刀片一盒、手套一副、挎包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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