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西平县**街西段**商场将被害人魏某某忘在收银台的OPPO RENO3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此次盗窃的手机价值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购买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屈三平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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