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街上遇到被害人刘某某,假装熟人与刘某某搭讪,后趁刘某某不备,用假币调换了刘某某的1100元人民币。
二、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毕节市
七星关区生机镇街上遇到被害人王某某,假装熟人与王某某搭讪,后趁王某某不备,用假币调换了王某某的18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00元,退回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00元,刘某某、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杜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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