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7日、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从陈某甲处转承包了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保税港港砼搅拌站的综合楼拆除工程。杜某某2018年7月12日,杜某某安排陈某乙带领工人至综合楼旁的**公司所有的PC构件厂,将未经**公司授权处理的该PC构件厂6根价格共计19517.5元的完好竖立的工字钢盗割后运走销赃。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现杜某某已将上述工字钢运回被害单位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监管人员信息详情、释放证明书、综合楼拆除协议手机截图、港砼搅拌站项目综合楼房屋拆除合同书、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梅某某、陈某乙、陈某丁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测量笔录及称重笔录等;
6.拆除视频、通话电子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72326****;
2.本案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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