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去至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宏阳新区一十字路口旁的小巷内,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4500元的国威牌黑色跑车样式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杜某某并找回了被盗车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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