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大道**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5日凌晨5时许,杜某某伙同霍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工业园区佳劲摩托车汽配厂房,将厂房内的一台台式电脑、一个工业模具盗走。
(二)2020年6月3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工业园区佳劲摩托车汽配厂房,将厂房内的电缆线、扳手、电瓶、铁块等物品盗走。
(三)2020年5月17日凌晨3时左右,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营寨村村委会对面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一些钢筋盗走。
(四)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高速公路一涵洞旁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的扣件、悍马线、拉杆、大锤、钢筋等物品盗走。
(五)2020年4月2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园区旁一大桥下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的工字钢盗走。
(六)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园区旁一大桥下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的方钢盗走。
(七)2020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老万代搅拌站对面一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的一台电机、铜芯电缆、风镐、一套漏电保护总成盗走。
(八)2020年2月8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民权村戴家湾大桥旁一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一些钢筋盗走。
(九)2020年1月3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老万代搅拌站对面一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一些模工板盗走。
(十)2019年12月末的一天凌晨2时许,杜某某驾车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老万代搅拌站对面一修建渝黔复线高速路工地,将工地上一些模工板盗走。
2020年6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温塘大桥附近一石子厂将杜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姚某某、张某乙、董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陈承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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