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镇**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王某甲的家中做完尾毛后,临时起意在卧室的抽屉内盗窃一条18K金钻石手链和一条18K金钻石项链坠,涉案价值7012元。案发后,被盗首饰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值鉴定;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盗窃的财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检察官助理:景磊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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