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出于报复和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云M*****面包车沿板桥向青阳片区行驶,后在青阳村村口北牌坊兰某甲家门口,将被害人兰某乙停放的一辆价值1915元的白色云M*****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所盗车辆放于自己面包车内驾车离开现场,后车辆行驶至工贸园区青堡路与杨官路交叉口以北约100米处路边被执勤交警查获。
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兰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杜某某面包车一辆、被盗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被害人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在拘役3-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尹子团
检察员 杨丽琴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577 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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