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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盈江县平原镇怡城酒店假借为手机充电,趁酒店前台收银员王某某不备,偷偷进入怡城酒店前台将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街心花园广场公厕对面的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杜某某身背黑色挎包内查获一部红色VIVO牌手机,查获人民币现金267元(100元面值2张,50元面值1张,10元面值1张,5元面值1张,1元面值2张)。归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四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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