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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丰台区**服务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里**号楼**单元**号内,趁被害人喻某某不备,窃取房间内CARTIER牌手表一块。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复印件;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5.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暂住地搜查笔录,被害人喻某某、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搜查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宋清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京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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