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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城奥特莱斯红蜘蛛网吧六楼盗窃两部手机,一部黑色VIVO X21手机、一部红色VIVO X21A手机,经赛罕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两部手机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文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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