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41997********,汉族,大专肄业,天津**公司员工,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室。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军政及被害人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与董某某女儿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趁董某某家(本市河西区**路**里**号)无人之际,先后三次进入室内盗窃财物,并将物品变卖,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用途。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使用事前私自配置的房门钥匙进入董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超市、京东无记名购物卡4张,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中华牌软包香烟一条。被告人杜某某逃匿后将香烟变卖,获赃款人民币420元。
2、同年4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使用事前窃取的新房门钥匙进入董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9000元后逃匿。
3、同年5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使用骗取的房门密码进入董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中华牌硬包香烟一条;香烟2盒。被告人杜某某逃匿后将香烟变卖,获赃款人民币340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7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涛
检察官助理:钟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