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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胡茂村朝阳街**号,现住乐陵市**街道**村。200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杜某某行至乐陵市**镇**村,翻墙进入梁某某家中,撬开梁某某家北屋东侧卧室的老式箱柜,盗窃现金9000余元。

2.2020年7月17日,杜某某行至乐陵市**镇**村,翻墙进入孙某某家中,在孙某某家北屋翻动后未盗得任何财物;后又进入无门的范某某家中,在北屋翻动后未盗得任何财物;后又撬锁进入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北屋内翻动后未盗得任何财物;后又翻墙进入王某乙家中,在王某乙家北屋内翻动后亦未盗得任何财物,最后在王某乙家大门洞子内盗走一辆银白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价值354元。

3.2020年8月10日,杜某某行至乐陵市花园镇**村,撬锁进入赵某某家中,在赵某某家北屋东属第一间的老式箱柜中盗走现金1500余元。后又撬锁进入赵某乙家中,在北屋西侧卧室炕的席子下面盗走现金30余元。

4.2020年8月18日,杜某某行至乐陵市**镇**楼村,翻墙进入梁某乙家中,在梁某乙家北屋东侧卧室床下纸箱子的玻璃瓶中盗走现金30余元。

5.2020年8月23日,杜某某行至乐陵市**街道**村,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在杨某某家北屋东属第二间卧室的写字台内盗走现金12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涉案总价值130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浩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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