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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07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4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现住东莞市东城区**路**路**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15时30分,被告人杜某甲在东莞市松山湖生态园普联厂门口附近的人行道,使用螺丝刀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灰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

2、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到东莞市松山湖生态园长盈厂门口附近的人行道,使用螺丝刀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米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710元)

3、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东莞市松山湖生态园长盈厂门口附近的人行道,使用螺丝刀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500元)。

2020 年3月24日12时许,民警在东莞市**区**路**路**号**内将被告人杜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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