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58********,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一出租屋。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在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18日17时许驾驶其三轮车,在三水区**街道**村村口旁的鱼塘边,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堆放在此的角铁数根,已销赃。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杜某某又到上述位置偷走1根角铁和1根螺纹钢,离开不远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案发日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展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移送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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