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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号。200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4年1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号楼下,将被害人仇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5元)盗走,后又到南海区**街**号楼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单车房门口的一辆黑色雷致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3元)盗走。盗窃得手后,杜某某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第二台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同月23日10时许,民警在南海区**村委会**村**号出租屋内将杜某某抓获,并在该出租屋内起获杜某某作案时所穿的衣裤鞋帽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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