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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村**号。2018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16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永宁大道东12号对面马路,通过爬车窗方式盗去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WM9****号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车内现金人民币28元。

二、2018年1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涌口水闸处,通过爬车窗方式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AR5****号银灰色面包车车内现金人民币4元和粉红色天堂牌雨伞一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三、2019年11月13日0时26分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新兴大道3街9号门前,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7Z****号白色五十铃货车右后车门没关紧,便拉开车门上车盗去蓝色硬盒的红玫王香烟十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部分赃物(详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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