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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杜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其女友王某某住处留宿。次日,杜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上班之际,从衣柜内窃得千足金手镯1个、千足金项链2条、千足金戒指2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144元。案发后,杜某某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100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乘航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窃金器(照片)等物证;

2.借条、承诺书、购置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松

                              检察官助理:李晓燕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苑**幢**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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