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9月14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凌晨在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工地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