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镇**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家苑**幢**房间其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于床上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房**号**楼**号房间其宿舍内,趁他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土某某放于床上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发票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球驿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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