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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操作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曾因盗窃,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超市一楼361°专卖店内盗窃8件在售新衣,该8件新衣共计价值人民币880元。

2.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超市三楼酒水货架上盗窃4瓶茅台金王子酒,该4瓶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韬

检察官助理:庄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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