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盗窃犯罪 ,2020年5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卢氏县**附近,将卢氏县**镇居民张某某的白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将电动车退还,且已向张锋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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