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4********,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宁乔姬、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进入长垣市**办事处**有限公司**号宿舍楼**单元**室被害人郑某某的住处,将6300元现金、1个剃须刀、8盒玉溪牌香烟等物品盗走;随后,进入该宿舍楼**室被害人王某甲的住处,将2件工作服、方便面等物品(以上物品未进行鉴定)盗走;后又进入该宿舍楼**室被害人王某乙的住处,将2双棉鞋、4件工作服(其中1件未进行鉴定)、1个电炉等物品盗走。
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个剃须刀、1个电炉、8盒玉溪牌香烟等物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6元。
案发后,长垣市公安民警将被盗1个剃须刀、5盒玉溪香烟、2双棉鞋、6件工作服、1个电炉等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
7.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国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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