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海口市琼山区**路**西区**栋**单元**房,无业。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7年4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村寻找盗窃目标,当走到**村**路**号被害人陈某某家时,看到其后门没有上栓,便轻轻推开进入,上二楼后看到有人在房间里睡觉,床头放着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就将该手机偷走,上三楼后看到陈某某正在房间里睡觉,床头放着一部苹果牌手机和钱包,就将该手机和钱包内的人民币450元偷走。当杜某某离开时,踩到地板的响声把陈某某惊醒,杜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几天后,杜某某将两部手机拿到海口市琼山区**路**当行卖掉,得款人民币700或800元,把偷来的现金及销赃获得的赃款用于赌博、生活等个人花销。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家被偷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95元。
二、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南路**号,爬墙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上到三楼的房间里,将衣架上挂包里的人民币8900元偷走,把挂包扔在二楼楼梯上,再到二楼的房间里,将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偷走(据杜某某供述,这部手机后来被遗失),然后逃离现场。偷来的现金用于个人花销。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甲家被偷的华为nova4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417元。
三、2020年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路**号,用木梯爬进被害人李某某家,然后撬开一楼窗户上的防盗网爬进一楼,在一楼的各个房间里搜查值钱的东西,但是没有找到,便翻墙逃离现场。
四、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3时许, 被告人杜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路**号,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在一楼的房间里, 看到王某某正在睡觉,裤子放在旁边的箱子上面,便搜走裤子里的人民币900元,再到另外一个房间里偷走人民币400元,然后翻墙逃离现场。偷来的现金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区**栋**单元**房里,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762元,用于赌博、生活等个人花销,数额较大,并且是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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