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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大悟县城关镇泉水路富雅华府小区内,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红色宇峰牌二轮平板摩托车盗走。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1500元。

2、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大悟县城关镇明星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7号车库门口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平板摩托车盗走。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4000元。

3、2019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大悟县城关镇兴华路公路路政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二轮平板摩托车盗走。8时许,大悟县公安局民警在孝昌县小河镇环西街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该被盗摩托车。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场、作案工具等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某某某、蔡某某、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湖北省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7、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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